历经27年终获通过 《精神卫生法》终结“被精神病”

2012年10月29日08:4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精神卫生法 1983年 1986年 精神科医生 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病患者 精神科医师 住院治疗 自愿治疗 立法工作

“自愿治疗”成讨论焦点

“非自愿住院治疗”,即违背患者的意愿而对其进行治疗。由于精神病的特殊性,这似乎成了一个伦理问题,医生能否以患者之名违背患者的意愿而对其进行治疗?

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在不断变化。

世界精神病学会在1977年通过的《夏威夷宣言》中写到:“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显然,在当时看来,只要患者被认为失去了表达意愿的能力,医生就可以对其进行治疗。

到1996年,世界精神病学会通过了至今仍然是精神科医生道德准则的《马德里宣言》,宣言第四条写到:“当病人由于患精神病不能作出适当判断时,精神科医生应当与家属商量,如需要,还应寻求法律咨询以维护病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不应施行任何违背病人意愿的治疗,除非不采取这种治疗会威胁到病人或周围人的生命。治疗必须始终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

“非自愿治疗”第一次在立法过程中被提及,是在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成都召集讨论时,有人提出:“假如患者坚持不住院怎么办?”刘协和回忆,当时专家组最后的意见是,以劝说对方住院为主。当时在场讨论的,并无法律界人士。

2001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条例》以“自知力”作为判断标准——“自知力”是一个纯粹的医学概念,是病人对自己疾病判断和认识的能力。这一能力由医生检查评估,作为病人病情是不是严重、是不是需要非自愿医疗的标准。这个概念提出后,社会上关于用医学概念代替法学概念的争议不少。

由医学界人士主导此前的立法工作,被认为是《精神卫生法》不够关注“非自愿治疗”前置条件的原因。

“我不否认精神科医生的动机和专业水平,我也认为《精神卫生法》最先关照的应该是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权益,但是这样一部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强制的法律,一定要考虑当强制过程出现争议后该怎么办,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是否会出现利益冲突,以及当争议和冲突出现时,应否确立司法程序予以救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对记者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也认为,“自愿原则”是《精神卫生法》中的核心点。他指出:“精神病人自愿原则不光是法律上的需要,医学界主要认为按医学诊断、治疗是个医学问题,但我们认为,在我国这些年的预防与治疗的实践当中,所暴露出来的更多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是疑似患者本身的不自愿问题。”

黄雪涛是邹宜均的代理律师,2006年,邹宜均被家人关进医院后,她手持代理委托书希望提出异议,但被告知由于不是当事人的合法监护人,没有资格带“病人”走。“我当时只能跟邹宜均说,‘你在里面要听医生的话,我现在可能真没有办法把你弄出来’。”黄雪涛回忆道。

此后,黄雪涛开始深度研究我国的精神病立法状况,她惊讶地发现,这样一个重要的领域,却很少有人关注。

2010年4月,黄雪涛创立了深圳衡平机构并担任精神卫生项目负责人。当年10月10日,国际精神病日,“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两个民间公益组织联合发布了四万余字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黄雪涛是主笔。报告指出,精神病收治方面有八大缺陷,最终变成了“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

黄雪涛的父亲和姐姐都是医生,她说自己特别能理解医生的那种心理,“医生就是觉得,我都是为你好,有病就应该看,健康第一,小病要早治,牺牲一点自由也是可以的。但是他们没有想过,这个决定权一定是要在患者手里的,我有病,不代表我一定要去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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