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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二审稿)》删除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把医学的还给医学,可谓正本清源。
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做出多项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
一部《精神卫生法》,1985年就开始起草,历时27年,十余次修改,即将揭开盖头。2011年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今天再次审议,如不出意外,该法很快将定型。一说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它的实施能否终结存世已久的“被精神病”现象?
一部《精神卫生法》,其所涵盖的内容远远不止这些,“被精神病”之所以成为公众关注的第一焦点,皆因近年来,精神病收治上存在着“不该收治的被收治”怪象,一些根本没有精神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被限制人身自由,接受强制治疗,给当事人的自由、健康、精神、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一些人因为财产纠纷被至亲视为“精神病”而强行送院治疗,剥夺财产权,福建等地都发生过,甚至有的连单位也掺和进来,别有用心地将看不顺眼的职工贴上“精神病”标签,跳过家属直接将“病人”送院“治疗”。
当“被精神病”的案子多了,人们不得不超越个案,反思整个精神病鉴定、监护、治疗等机制。而现行的精神病鉴定主体——司法鉴定是最致命的缺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和卫生部门组成的司法鉴定机构,既不科学、不权威,也容易受到人为操纵而出现“冤假错案”。《精神卫生法(二审稿)》删除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把医学的还给医学,可谓正本清源。公众有理由相信,如果医学鉴定不受非医学意见左右的话,精神病的鉴定将会一步步科学、严肃起来,“被精神病”现象也将被扫进历史垃圾堆。
问题可能就出在预设前提上,此前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也有卫生人员参加,为什么仍旧问题多多?显然,根本原因就在某些人的长官意志盖过医学人士的专业意见,而这种情况,并不会随着《精神卫生法》立法、实施而彻底改观。换言之,在医学机构独立性欠奉的背景下,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也不可避免受到外来力量(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扰。因此,精神疾病放手由医学机构鉴定,也未必能够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甚至还会出现因为申诉次数受限而让“病人”陷入更困难的境地。
许多国家都将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法院对精神病人的鉴定、监护、治疗、安置等采取强有力的介入。从选取监护人、精神病鉴定到强制安置,法官会本着“精神病人也是人”的审慎态度,多方听取意见,不仅是监护人、医生,还包括病人本身,再作决定。司法必须退出鉴定领域,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但应当有效介入其他过程,以司法公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精神卫生法》有必要考虑这个方向。
从更宏远的视角审视,终结“被精神病”只是我国精神疾病鉴定、监护、收治乱象中的一端,另一端是“该收治的得不到收治”——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因其家属无力支付医疗费而得不到基本的治疗,不得不被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惨不忍睹。是故,《精神卫生法》如能就精神病人的监护、收治主体等作出明显的界定,法律将更加周密,保障将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