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修订规章 增加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2011年03月23日08:5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卫生部 禁烟 实施细则 卫生行政部门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卫生防疫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经营者应当 修订 警语

谢杨说:“这次修订,从很多环节上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角色。”这些具体的规定都是根据以往的监督经验制定的,有很强的操作性,便于经营者按规定落实自己的责任。

原来的实施细则对违规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00元至3万元,加大了处罚力度。“加大处罚,目的是起到教育作用,加强实施细则的执行力度。”谢杨说。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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