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亿人遭职业病危害 调查称近4成患者未获赔

2011年03月02日08:5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患者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 张瑞雪 甘肃古浪 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危害因素 镉中毒 工伤认定 卫生行政部门

调研报告以表格形式罗列了目前工伤处理实务的操作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工伤处理的程序最多可以达到9项,分别是工伤认定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再次申请鉴定、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

“如果走完上述全部程序要经过1149天,加上职业病鉴定程序需225天,职业病鉴定前置的工伤处理程序总计要用1374天。”叶明欣告诉记者。

调研报告提出,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工伤认定两个程序应该得到简化,加以合并,由劳动部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共同对患者的申请作出一次性的认定,从而使患者尽早获得治疗和赔付。

一次性待遇赔付被滥用

经过漫长而艰辛的索赔程序,职业病患者获赔的情况却并不乐观。调查显示,获赔患者中绝大多数属于一次性赔付,平均每人领取到的赔偿金额为90742元。领取了一次性赔偿的患者中的78%表示这些赔偿无法保障其后续的医疗和生活,47.5%的人表示这些赔偿最多只能维持两年以内的医疗和生活。

“死不了,活不好”,是很多职业病患者不得不面对的现状。

深圳一名尘肺一期患者通过法律援助,打了三年的官司,获得7万元赔偿;

河南一名尘肺一期矿工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获得7.5万元赔偿,其中的5.5万元还是由包工头付的;

“我不希望上法庭解决,一次给几万元了结,以后生活怎么办?物价一直在涨……厂方只要按月支付生活费就行。”重庆一名尘肺一期患者说。

“职业病是特殊的工伤,不同于断手断脚,很多病会升级,不能简单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在广东惠州打工的一位湖南籍镉中毒患者说。

职业病患者大多数是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4年就出台有关文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予以规范——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

“一次性赔付金额远远低于长期支付即按月领取的总数,许多患者是在不知道自己可以按月领取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了一次性待遇。”叶明欣告诉记者。

北京市的一位尘肺病患者赵先生,45岁,尘肺二期,四级伤残,患病前月薪5000元,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只获得了一次性共计133596元的赔偿。如果按月领取,累积到60岁其领取到的总额应为76万余元;而且如果不选择领取一次性待遇,他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会被注销,还可以报销其后续的医疗费用。但可惜的是,他在领取赔偿金时,相关方面并未告知其可以选择按月领取,甚至告诉他,如果不及时领取一次性待遇,以后一分钱也拿不到。

记者还注意到,在职业病五至十级患者中,34.4%被用人单位非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外,他们中的34.4%的用人单位注销了。对于他们来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每月伤残津贴,无法按月从单位领取到伤残津贴或者工资。五至十级的职业病患者,虽然伤残等级较一至四级患者轻,然而由于病情多不可逆,甚至会逐渐恶化,他们仍然需要持续不断的治疗。

调研报告指出,在立法上,对于五至十级职业病患者如何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否则,这些职业病患者即使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旦病情恶化,仍难逃晚景凄凉、家贫人亡的结局。在执法层面,政府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恶意注销行为的处罚。

应尽快明确安监部门的监管地位

当你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时,找过谁求助?

调查结果显示,求助于劳动部门的人数最多,占50%,卫生部门26.2%,安监部门12.2%。获得响应的情况是,14.5%的职业病患者获得了劳动部门的帮助,得到卫生部门帮助的有7.6%,得到安监部门帮助的有2.3%。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劳动者朴素的法律意识,职业病损害的应该是一种劳动权利,所以他们才会想到首先去找劳动部门。从调查中可以看出,职业病患者并不了解负责职业病防治的主要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叶明欣说。

2001年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环节的卫生标准与普通的卫生标准不一样,什么样的企业应该有什么样的防护设施,卫生部门很多时候并不了解详情;如果企业违规生产,卫生行政部门既没有颁证权,也没有处罚权,责令整改,企业根本不当回儿事。” 叶明欣说。

鉴于这样的现实,卫生部(2005)31号文件(《卫生部、安监局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明确指出,安监部门负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中央编办(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安监部门在职业病监管方面的职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可以这么说,从2005年开始,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的监管工作在文件上已经从卫生行政部门转到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但目前的情况是,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能力上显然与其应负的职责存在较大的落差,近几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几乎处于一种真空状态。”黄乐平说。

据黄乐平介绍,此次调查发现,目前县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处于边缘化状态,对于地方上的一些职业危害严重的利税大户,根本无从行使监管职责,更多的作用是善后。只有出现了大规模的职业病案件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才会由地方政府牵头处理,但牵头的往往是信访局,而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只是列席参加,处理相关善后事宜时才体现出应有的工作职责。

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大量职业病案例,尤其是煤矿集体案件,都存在着单位注销后政府买单的情况,这反映出地方政府在作出煤矿关闭等行政行为时,严重缺乏职业病防治意识,致使无良企业顺利注销,最终加大社会成本。

“当务之急是《职业病防治法》应尽快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使其权责统一,能真正担负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为职业病患者提供畅通救济渠道的职责。”黄乐平说。(文中职业病患者均为化名)

   上一页   1   2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