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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采访人:记者 李红梅解读人: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为形成多渠道补偿的长效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和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4日发布。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政府对差额给予长效补偿
《意见》明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具体包括三个渠道:
一是专项补助经费。主要有四个方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服务数量和质量按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是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三是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的补助机制。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要建立长效的补偿机制,必须要在综合改革上下功夫,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管理等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彻底打破“以药养医”机制,同时避免回到“大锅饭”,才能使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得以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