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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五)人员核查
1. 生产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职能培训后的合格人员担任,至少在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岗位具有3年以上乳制品生产经验。应掌握乳制品产品涉及的质量法规,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领导层中至少有1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工作。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专门质量保证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
2. 技术人员
企业生产、检验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乳制品生产、检验的专业知识。
企业检验人员应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能力,获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检验人员中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至少2人以上。
3.生产操作人员
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适应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具有一定的技术经验,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熟练操作生产设备。
特殊岗位的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 接触乳制品生产的人员,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三、产品检验
(一)抽样、封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
按企业所申报乳制品产品的申证单元和产品,企业申请的每一乳制品品种(按申请产品的执行标准)随机抽取1个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许可检验。
1、液体乳类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的品种,每个品种(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均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500ml)。
2、乳粉类
如果企业生产一种产品,只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抽样时应按调制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排列顺序,抽取一种产品进行检验。牛初乳产品应加抽一个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500g以下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6个销售包装(20Kg以上大包装产品应从16个大包装中分别取样,分装成16个小包装);500g-5000g以上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2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 500g以下包装的样品1份为10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6个作为备查样品; 500g以上包装的样品,1份为8个包装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4个包装作为备查样品。
3、其他乳制品类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的品种,每个品种(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乳制品)均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炼乳、奶油、干酪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000g);固态成型乳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2000g)。
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检验,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查。
由于发酵乳、巴氏杀菌乳等产品保质期较短,保存温度较低,应当注意样品的保存温度。且必须在产品的保质期内完成检验和结果的反馈工作。
同一种类产品,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产品不重复抽样。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人员应当告知申请者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并在规定时间内把封好的样品送到选定的检验机构。
(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及卫生部关于三聚氰胺管理公告的内容进行检验。
乳制品的生产许可检验项目按企业生产乳制品产品对应执行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检验。企业标准中无检验方法或检验方法经评价不科学的(检验项目)不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四、其他要求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提供国家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核发的符合奶业产业政策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