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2012年05月02日17:1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发行人 新股认购 证监会 新股上市 新股发行 发行价格 配售比例 粉饰行为 非控股股东 回拨机制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一)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二)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三)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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