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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日前颁布实施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即使发生单位转让、分立与合并,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仍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办法》要求在工程建设期就要留存必要的质量责任信息。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如实记录工程建设期质量管理过程和质量责任人员信息,并保证责任信息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员信息实行实名登记。
《办法》明确规定质量责任追究措施。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拒不修复和赔偿的,由运行管理单位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处以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处罚。责任人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处以罚款或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涉及行政处分的,依法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分。
《办法》规定,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由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具体落实。
南水北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明确质量终身责任,明确信息保存责任,强化事后追究和处罚,不仅能为工程运行期间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保障,而且能够强化建设期质量终身责任意识,消除参建各方短视观念,具有“警示当前,有利长远”的作用,努力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成为质量可靠放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