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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出台了业内首个《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工商部门如实申报融资信息,规范开展融资操作。《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经营将全程纳入工商日常监管,资金来源将更加透明化,从源头上对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了有效监控,浙江民间的融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办法解读
防止民间资本“借道”洗白身份
吴英案后,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因为民间借贷被抓的消息见诸报端,再次将温州以及浙江民间融资和借贷的情况推上风口浪尖。此时,浙江工商出台《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是否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呢?
浙江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副局长钱舜尧告诉记者,浙江工商出台这个《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制订。浙江工商去年就已经在着手制订《办法》,并非是临时出台的针对举措。
但钱局长同时也表示,《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防止民间资本“借道”小额贷款公司,摇身一变成合法身份。
五种融资方式必须接受工商监管
《办法》总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文件的时效、适用对象、报备融资信息所需提供的数据或材料、报备程序、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违规行为的处置等。
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的五种融资方式,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
一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二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三是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四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五是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其中,按第一、二、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方式进行融资的,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