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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贷公司的融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小贷公司的融资行为,《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办法》也规定,本市范围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资金的调剂拆借,并应在调剂拆借资金到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借入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首次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以及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条件也做了规定,《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展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的,应在交易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资产转让交易。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公司应在展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提交补充合同或合同修正案进行报备,并说明展期后的借款利率、期限和展期原因等。
小贷公司违规经营将重罚,最重追究刑责
《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在融资监管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违反《暂行办法》规定;或违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的,将采取五种制裁措施:
一是约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二是设置风险警示,下调企业信用等级;三是进行全省通报,暂停融资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四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五是向地方政府报告并提出监管意见。
而对于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规、危害地区金融稳定与安全的融资行为,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工商部门还可以提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暂停试点资格,责令整改;二是启动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退出机制;三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副局长钱舜尧还表示,各地工商部门将利用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和企业信用等数据,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监督举报机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进行融资申报备案,做好融资前后的跟踪监管。
业内说法
有利于小贷公司的业务拓展
记者昨天联系了浙江的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负责人均向记者承认,已经知道了浙江工商出台《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一事。他们说,由于《办法》刚刚出台,还没有看到具体的内容,因此不方便对工商的政策做过多的先行解释,不过这些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总都认为,《办法》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的深化和细分,总体框架上不会有太多变化。
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彪说,《办法》的出台,在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同时,也有利于小贷公司的业务拓展。“规矩定下来了,我们少了不必要的干扰,业务肯定会更大的。”瑞安市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寿清说。
理论上拓宽了融资渠道,实际操作有难度
省内多家小贷公司老总表示此次文件的出台影响是积极的。
据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寿清介绍,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他们都是按照银监会、央行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执行,其中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彪说:“我觉得这次影响是好的,比如有些业务当时没钱,我们就可以先向股东融资提高资金利用率,等其他贷款收回来了,就可以还给股东。”
但是担忧也是存在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从理论上来说该办法拓宽了融资渠道,但是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由于去年银根收紧、小贷公司应收款(未收回的贷款)的增加,大股东本身资金也紧张,只能说向股东借钱可能,但是也要有了才能借。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拆借道理也一样,都是连锁反应。”现代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