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对网上支付实行实名登记

2012年01月05日15:0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统一资源定位 支付风险 央行 支付市场 支付结算 实行实名制 网上支付 风险事件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人民网北京1月5日电 今天,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公告称,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12年1月13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联系人:郝雅红 吴铭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邮政编码:100800

电子邮件:hyahong@pbc.gov.cn

传 真:010-66016748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银行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六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可靠、便捷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对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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