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0日09:5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次级债务 发行次级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债务重组 合格投资者 管理方案 中国保监会 办法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 招募说明书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一)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

(二)限制业务范围的;

(三)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

(六)董事长、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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