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险业务转让行为 险企退出机制10月启动

2011年09月16日10:3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保险业务 办法 保险公司 转让制度 转让协议 投保人 保险市场 受让方 保险法 软着陆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同时优化资源配置

朱铭来表示,《办法》的出台表示监管层开始着手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未来市场可能出现的变化进行一种先行准备。随着保险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在市场生存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企业竞争主体之间通过自然业务转让,可以优化行业的战略分工,市场关系进行局部调整,竞争主体进行重组整合,也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相对于强制退出市场的“硬着陆”方式,这种较为温和的“软着陆”方式相应的成本代价会小很多。

某寿险公司战略研究人士称,保险业务可全部或部分转让,为保险公司之间的兼并并购提供了实施细则,为保险公司的市场化发展铺平了道路。此前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内生式、却无法通过外延式的兼并扩张来实现更快的发展,而今后保险业务的自由转让为险企的业务规模扩张提供了可能。一些保险公司对于战略上不再发展的分支业务或者经营不善的业务可进行转让,也在客观上为这些险企提供了退出的机制。

朱铭来则表示,不管是受让方保险公司想通过这种方式形成规模经济的协调效应,还是转让方保险公司感觉自己的内部管理、文化融合、产品链衔接等方面存在问题,无论哪种情况,都可以达到“战略集中”的目的,保险公司可以集中做自己擅长的业务,打造差异化的特色竞争力,从而使保险市场的资源实现更优化、更合理的分配,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调整,更好地发挥各家公司的专业和特色。

强调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办法》既尊重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自主性,又着重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次,基于权益保护的考虑,《办法》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第三,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接受业务一方的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第四,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对于保险业务受让方的条件,《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符合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等条件。

专家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对于《办法》中“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这一条款,有业内人士认为存在实际操作难度。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意是否意味着转让协议无效,保监会应制定后续的具体操作规范进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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