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险业务转让行为 险企退出机制10月启动

2011年09月16日10:3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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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受让方保险公司的资格条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举旨在完善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使市场资源实现更优化更合理的分配,同时暂行办法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对保险市场秩序的维护。

自愿转让行为将自10月起获得规范

保监会8日消息称,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监会已于近日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业务转让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监会称,在保险业改革实践中,保险公司转让其全部业务的情况已有发生,对其进行规范确有必要。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朱铭来表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而是保险公司自身一种主动的选择。也就是说,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同时明确了审批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了细化,并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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