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意见稿

2010年11月02日17:0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基金财产 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销售 基金监管 份额净值 开放式证券 专户理财 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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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取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七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利用其所管理、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利用其所管理、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之外的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八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变更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特定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给资产托管人托管;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投资说明书;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超越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各类资产;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相互兼任;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九条资产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第五十条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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