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办公厅昨日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鼓励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以支持灾后重建。
《通知》称,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并担任受托人,应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并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
对于公益信托委托人的性质、数量及规模,银监会并未做出限制。《通知》表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
为防范风险,《通知》规定公益信托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同时,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亦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指出,受托人管理费、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通知》还要求,信托公司需将公益信托及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基本资料,以及公益信托的目的、存续期限、财产管理或处分方法、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受托人管理费及信托监察人报酬的收取标准、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交付方式等内容订立公益信托文件,并报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
此外,为监督公益信托的运营,《通知》要求每个公益信托均应设置独立的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监察人与信托公司不得有任何关联关系。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做出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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