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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被认为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危机后成为全球金融监管的重点。2012年底以来,我国影子银风险也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担忧情绪日益升温。但对我国“影子银行”构成与规模的认识还存在争议与分歧,相关风险认定也差异较大。本文将在厘清“中国式影子银行”的构成并估算其规模的基础上,评估风险、甄别隐患。
一、中国式影子银行的构成
1.“美国式影子银行”在我国存在较微
“影子银行”是个舶来词,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这一概念开始普及,目前尚无统一定义。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的定义较为权威,被广泛采用。基于“广撒网、精聚焦”的考虑,FSB将“影子银行”分为广义与狭义两部分,广义是指“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活动”,狭义是指广义中“可能因期限/流动性转换、杠杆和有缺陷的信用转换而提高系统性风险和存在监管套利”的部分。狭义影子银行需要监管当局高度关注。
国际金融界对“影子银行”的认识普遍依据美国的金融实践,主要指结构化投资机构、货币市场基金、金融公司、对冲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资产证券化及各种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信用扩张的现实。FSB对影子银行构成的认定就是依据于此。据FSB统计,2011年全球影子银行中,其他投资基金占比35%,结构性融资工具占比10%,经纪交易商、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货币市场基金各占7%左右。我国金融发展与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与美国存在巨大差距,资产证券化规模微乎其微,金融衍生品交易还处于起步阶段。依托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及金融市场的“美国式影子银行”在我国微不足道。因而FSB估计的中国影子银行规模仅为0.4万亿美元(约2.5万亿人民币)。
2.“中国式影子银行”现实存在,不容小觑
在不同的金融发展程度、不同的金融体系与金融创新之下,影子银行存在形式也必然存在较大差异。对我国影子银行构成的认定不能照搬“美国式影子银行”,并据此得出我国影子银行不足虑的结论,形成虚假的安全感。应将我国实际情况与FSB的定义相结合,确定“中国式影子银行”构成,并评估其风险。
基于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融资模式以间接融资为主导、市场化融资发展严重滞后的现实,结合FSB的定义,我们认为“中国式影子银行”是在正规银行体系以外,具有“类银行”特点、发挥债务融资功能的信用中介机构与业务活动。主要有三类构成:一是商业银行系统内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二是具有“类银行”特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金融公司的业务就是发放贷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有些业务与银行业务相关或相类似。三是发挥债务融资功能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和私募基金。在上述三类构成中,前两类仍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内,但受到的监管程度要弱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业务的监管,后一类则完全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
与“美国式影子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及各种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信用扩张不同,“中国式影子银行”主要通过银行表外经营和影子机构债务融资功能实现信用扩张。我国影子银行并非完全不受监管,只是与银行业所受监管的程度有所差异,因而存在监管套利的可能。
二、中国式影子银行规模估算
国内外相关研究对我国影子银行的估算结果基本为20-30万亿元人民币。在估算中,普遍将社会融资规模中的表外融资(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银行理财产品规模、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民间借贷规模与私募基金规模直接加总,有的甚至还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债券计算在内。由于社会融资规模为流量指标,其余为存量指标,两者不能相加。另外,有的因界定范围过宽(例如,企业债券属于直接融资,不能算作影子银行)且未考虑各类业务交叉带来的重复计算,相关估算结果存在一定的高估。在下面估算我国影子银行规模时,将力图避免以上问题。
1.广义影子银行规模估算
受困于数据难于获取,在测算时,有些直接引用公开统计数据,有些则需要根据公开数据进行计算。估算内容如下:
(1)银行理财产品。并非所有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是表外业务。保本型理财产品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属于表内业务,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属于表外业务。因此,只有非保本型产品可计入影子银行。银监会数据显示,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7.1万亿元,保本类占比30%。据此估算,非保本理财产品规模约4.97万亿元。
(2)委托贷款。2011年起央行不再公布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数据,而是将“委托存款”轧减“委托贷款”后计入各项存款。据央行数据,2010年末委托存款余额6465亿元。2011年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同比增长13.5%,2012年增长13.3%,考虑到近两年委托贷款增长较多,委托存款增速应高于人民币各项存款增速,假定年增速为20%,则2012年末委托存款余额约9310亿元,而2012年“委托存款”轧减“委托贷款”后为227亿元,因此,2012年末“委托贷款”余额约9100亿元。
(3)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中,会有部分通过银行加以贴现、作为“票据融资”而纳入银行资产方,并构成银行信贷规模的组成部分。因此,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的表外融资业务,为银行承兑汇余额与票据融资余额之差。据央行数据,2012年末商业汇票未到期金额8.3 万亿元。据有关估计,银行承兑汇票占据商业汇票市场95%左右份额 ,则2012年末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约为7.89万亿元,2012年末“票据融资”余额2.04万亿元,因此,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规模约5.85万亿元。
(4)信托公司的“类银行”业务。资金信托一直是我国信托资产的主体,2013年3月末,资金信托余额占信托资产的93.8%。从资金运用方式看,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运用的是股权投资,而非债权投资,不属于“类银行”业务,也就不属于影子银行。此外,银信合作和信托与私募基金合作部分与银行理财产品及私募基金存在重复计算,这两部分要扣除。根据中国信托协会数据,2012年末,除用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余额约6.29万亿元,银信合作部分约2.03万亿元,与私募基金合作部分约2570亿元,因此,信托公司的“类银行”业务约4.01万亿元。
(5)证券公司的“类银行”业务。证券公司的业务中只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纳入影子银行,其他业务均围绕证券市场展开,不属于“类银行”业务。但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中有相当大部分为银证合作,这部分与银行理财产品相重叠,需从中扣除。据公开数据,2012年底券商定向资管规模已超过1.1万亿元,银证合作已增长至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的70%以上 ,假定银证合作占比80%,据此计算,扣除银证合作部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2200亿元。
(6)民间借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研数据,2011年全国民间借贷3.38万亿元 ,考虑到2011年底以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多地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全国民间借贷规模应有所缩水。温州银监局2012年5月份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相比去年8月份缩水30%左右。考虑到温州为我国民间借贷的典型地区,全国民间借贷缩水程度应较温州小。按全国民间借贷缩水20%估算,2012年末民间借贷规模降至2.7万亿元。
(7)私募基金的债务融资业务。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投向证券市场,不进行信用中介活动,故不属于影子银行业务。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看,通过IPO与并购退出的属于股权融资,不是债务融资,只有股东回购与股权转让两类“假股真债”形式才能归入影子银行统计口径。全国人大调研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8月,全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资金存量1.5万亿元。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自2004年至2012年一季度,股东回购与股权转让形式退出的占比约在25%,则在1.5万亿的总规模中,约有3750亿左右属于影子银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