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巡逻队是“环保警察”试验田

发布时间: 2014-10-15 13:19:01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吉光辉 梁江涛 仓定稳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环境执法 环境监察 非法排污 污染环境 环保部门 环境监察巡逻队 生态警察 污染因子

原标题:监管巡逻队是“环保警察”试验田

随着环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近年来对破坏环境罪等环境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一些无良企业将非法排污行为转入“地下”。

从此前公安机关侦破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看,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而案发时间段大都在夜间或节假日。加之城市第三产业等服务行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呈多发性、流动性和复杂性等特点,都迫切需要环保部门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专门的环境监察巡逻队伍,应对新时期非法排污的新特征、新态势。

目前,建立环境监察巡逻队伍基础条件成熟。各级环保部门均在内部设立了环境监察机构。基层环保部门希望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得到强化和细化的愿望迫切。环境保护部要求,“强化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因此,建立环境监察巡逻队可以强化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整合内部监管资源,建立环境监察巡逻队,构建常态化监管网络。

建立环境监察巡逻队重在授予现场处置权。在队伍建制上,市级以下有条件的地方既可以按专业监管对象设立,比如工业园区环境监察巡逻队、城市服务业环境监察巡逻队等,又可以按综合职能进行多序列设立。比如环境监察巡逻一队、二队、三队等。

现场处置权关键在于破解执法资格、监察监测设备以及执法权问题。具体地说,巡逻队所有队员都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严禁临时工参与或协助执法;巡逻必须实行全天候覆盖,建立巡逻轮值制,填补监管“真空期”,要确保人员、设备、车辆配置的合理性与集约化;融合系统内优势资源,安排监测人员随队巡逻并即时采样分析,对能够现场监测的污染因子,在最短的时间内出具监测结果,供监察人员做出现场处罚;建立执法司法“直通车”联动机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严重非法排污行为以及被监管对象拒不配合检查的,立即通报公安机关,所在辖区警务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依法处置。

在发达国家,环境监察巡逻任务一般由生态警察或环保警察承担。比如俄罗斯生态警察执法巡逻时佩带武器,配备精密仪器,具有较强的现场处置能力和执法权威性。我国可在现有体制下,通过环境监察巡逻队伍的建设与实践,作为“试验田”,为真正建立一支环保警察队伍不断总结经验,使查处和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常态化与全覆盖,震慑非法排污者,从源头上护卫环境安全。

(作者:吉光辉 梁江涛 仓定稳;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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