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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目前一些地方已逐渐认识到了环境行政程序的重要性,加强了对环境行政程序的重视程度。
山东省近日出台《山东省环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试行)》,逐条逐项规范检查程序,确保执法检查活动全程留痕。这将对规范山东省环保部门严格依程序执法,保护环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执法人员自身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出台《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以“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为原则,瞄准环境执法薄弱环节,逐条逐项规范检查要点和程序,推动山东省环境执法工作向“精细化”、“痕迹化”方向转变。
《工作指南》总计3章、16条,在一般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细化了水、气、声、渣4种排污类型的现场检查要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程序,制作了分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进一步规范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确保执法检查活动全程留痕。
现场检查怎么查?
坚持有的放矢,开展独立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交相关部门
《工作指南》首先对环境监察计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开展独立调查。
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活动计划,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并提前准备好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
《工作指南》规定,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对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污染源检查活动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均可视为检查证据。对存在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情形的,当场作出责令减轻、消除污染,责令限制排污、停止排污,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决定;适合一般程序的,应根据工作分工及时将有关文书、证据等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