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24 09:33:16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孙秀艳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环境执法 环境违法 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法

本报北京9月23日电 (记者孙秀艳)23日,环保部向媒体通报了《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相关内容,要求市级以上环保部门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环保部近日还通报了今年上半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及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情况。

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9289件,处罚金额74325.1万元。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累计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61件,有力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从处罚情况看,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仍是最主要的违法行为,占案件总量的51.57%;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案件分别占12.48%、13.70%、5.06%、4.09%。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违法行为主要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等三种情形。

“严峻的环境形势,客观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可是目前,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普遍。”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表示。

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实施稽查,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环保部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并从2012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专项稽查工作。稽查中发现,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

邹首民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方面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诸如查封扣押权,限产、停产整治权,按日连续处罚权,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拘留处罚权等;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对存在违规审批,包庇违法,未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截留、挤占或挪用排污、其他等9种违法行为的,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空前巨大。

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于林辉表示,基层的环境执法面临巨大的追责压力,稽查工作在秦皇岛试点几年,基层普遍非常欢迎,因为上级稽查往往是基层借力解决问题的好时机。

为鼓励执法,《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存在5种克服困难、依法履职、程序规范、表现突出情形的,由实施稽查的环保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另一方面,《稽查办法》对执法不规范、履职不到位、违法乱纪的15种行为,采取内部处理和外部处理并行的方式,分别规定了惩罚性措施,从责令其限期改正到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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