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张大气污染执行令见成效 企业花600万整改

发布时间: 2014-09-04 11:30:46  |  来源: 中国江苏网  |  作者: 李晓静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昆山 大气污染执行令 污染企业 吸收液 大气污染治理 废气治理

今年6月16日,昆山法院张贴对鸿钧公司的执行令。

今年6月16日,昆山法院张贴对鸿钧公司的执行令。

中国江苏网9月3日讯 (记者李晓静 通讯员 周游)由于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昆山市环保局对昆山鸿钧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万元、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恢复大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这家企业缴纳罚款后,却照常生产。

今年6月1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发出今年全国首例大气污染领域的执行令。昨日,江南时报记者获悉,在张贴执行令之后,造成环境污染的鸿钧公司,专门花费了600万元对其车间的废气治理设施进行了全部更换。经昆山环保局检测,该设备的运行已经完全符合大气污染治理的条件。

据记者了解,鸿钧公司是一家美商独资公司,位于昆山市长江中路35号,占地面积30亩。该地处市中心区域,附近多为居民小区。2013年9月,昆山环保局在鸿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生产的5个电镀车间内有5套废气治理设施,虽然正在运行,但通过吸收液PH值监测,均无法达到中和酸性废气的效果,故该5套废气治理设施均属不正常运行,导致生产排放的废气直接污染大气。2014年1月6日,昆山环保局决定对鸿钧公司罚款13万元,同时责令其恢复大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2014年6月1日,因鸿钧公司在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复议或诉讼,昆山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昆山法院于6月12日作出(2014)昆环非诉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了昆山环保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制作环境保护执行令,明确记载“本院决定:昆山鸿钧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昆山市长江中路35号住所地的生产,除依法报经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之外,应始终保持大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本执行令发布之日起,昆山鸿钧工艺品有限公司如继续违法生产,本院将依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予以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作为全国首例大气污染领域的执行令,其带来的良好社会效果也是巨大的。鸿钧公司积极整改,并向法院寄来书面的整改报告、生产场所照片、相关废气治理设施的买卖合同等材料。该公司负责人表示,通过法院发布的执行令,对环境保护的企业责任理解得更加透彻,同时还表态一定会做一个环保标兵。

原标题:昆山一污染企业花600万元整改全国首张大气污染执行令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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