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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被告当庭认罪自愿受罚
购买鱼苗放养,修复环境构成量刑减轻情节
“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我却因为污染环境而站在这里,我非常后悔。以后我会改过自新,做一个保护环境的人。”坐在龙海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被告席上,陈明讲述了这番话。
在铭威公司被环保部门检查,东窗事发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以陈明和铭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6月5日上午9点半,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庭审在龙海市法院的官方微博上直播。在庭审现场,对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明犯污染环境罪及“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陈明和辩护律师都没有异议。
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明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陈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对九龙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购买6万元鱼苗于宣判当日进行放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陈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陈明可宣告缓刑,但应在判决生效后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明购买28.2万尾鱼苗放养,用以修复九龙江生态环境。
庭审结束后,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3级环保部门、法院法官及海洋渔业部门工作人员将被告购买的28.2万尾鱼苗,在锦江道九龙江水域放养,为生态审判的“生态修复模式”作了生动的诠释。
探索:法院要求放养鱼苗
“生态修复模式”的首次司法实践
作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代理人,福建省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说,以往单独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起诉,这在漳州地区还比较少。被告存在自首、当庭认罪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从法理上来说,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
“福建省是环境保护先行先试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秦传熙介绍说,今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补种复绿”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但内容更多涉及在林业方面的生态修复。
根据生态修复司法机制,龙海市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要求放养鱼苗以修复水环境。另一方面,被告投放鱼苗,修复被污染的九龙江水环境,也构成量刑减轻的情节。
“环境污染发生后,公共资源受到损害,诉讼主体一般是政府机关,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代为提起诉讼。”秦传熙表示,本案是由社团组织代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在福建省尚属首次。
“造成什么损害,就要用什么方式弥补。”秦传熙补充说,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在督促他通过缴纳民事赔偿,投放鱼苗来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
“通过让被告自行投放鱼苗这种形式,把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起来,达到了公益诉讼的目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当前,企业违法成本低,单靠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已经跟不上形势需要,必须采取有力手段加以遏制。通过启动公益诉讼,让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形成合力。在民事方面,行政机关罚款几十万元,对违法者影响可能不是很大,但是让违法者戴上手铐,就是触及灵魂的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祝昌霖表示,这个案件并不大,但影响比较大。本案对今后在环境污染案件开展预防性司法、修复性司法、公益性司法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以各种隐蔽手段逃避环境监管、偷排偷放恶意排污行为时有发生。”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说,面临严峻的环境形势,福建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以新修订的《环保法》为契机,对非法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出重拳、用重典,对相关企业、单位和责任人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