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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日前在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重新划定了保护管理范围,将保护管理范围确定为整个洱海流域,分为洱海湖区和洱海径流区。洱海湖区是指洱海最高运行水位线1966.00米范围内的区域,以及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和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洞至其出水界碑处;径流区是指洱海最高运行水位范围外的主要汇水区域。
《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禁止新建公共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洱海海西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执行。主要入湖河流两侧30米和其他湖泊周围50米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同时,《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洱海船舶、码头应实行总量控制制度。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应经大理市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并规定了城乡建设发展区防治污水的措施,加重了对禁止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