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 放生应向林业部门申请

2012年08月30日14:4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放生 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条例规定 野外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科研机构 科学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使其逃至野外,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