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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联手共治
鲁尔区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还得益于欧共体的统一环境政策。上世纪80年代初,欧共体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不再只是针对周边大气的污染物浓度,而是直接针对废气本身。加高烟囱的做法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企业必须配备过滤装置或净化设施,才能有效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截至1988年,鲁尔区80%的发电厂安装了烟气净化设备,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发电厂在1993年之前全部关闭。
1979年,《关于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的日内瓦条约》为区域空气污染控制作出规定。由于空气是流动的,人们意识到,空气净化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防治空气污染需要国际合作。1999年,欧洲国家以及美国和加拿大共同签署了《哥德堡协议》。根据该协议,到2010年,德国要完成二氧化硫排放减少90%、氮氧化物排放减少60%等目标。2005年,德国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446千吨,比1990年减少了60%。
自2005年1月1日起,德国实行统一的欧盟排放标准。例如,粒径小于10微米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值应低于每立方米40微克;日平均值应低于每立方米50微克。如出现日平均值高于该值的情况,每年不得超过35天。而自2010年起,德国已将欧盟关于粒径小于2.5微米的细微尘颗粒(PM2.5)的规定引入本国,并争取到2020年,将PM2.5年平均浓度降至每立方米20微克以下。
研发减排技术
在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排放标准后,德国大力发展治污减排技术,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一是控制工业废气。其一,针对燃煤电厂锅炉烟气。德国新建燃煤电厂锅炉烟气电除尘后,大都采用石灰乳湿法脱硫;老燃煤电厂除了进行除尘脱硫外,还采用催化脱氦装置。2008年,欧盟投票通过《工业排放指令》,计划于2013年开始执行。指令对于燃煤电厂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排放制定更严格的监管标准。根据指令,燃煤电厂的运营商必须出示“可行的最佳技术”证明对环境影响的减少,以此获得继续经营的许可,否则将被关停。其二,针对垃圾焚烧废气。采用酸、碱两段吸收及催化装置治理垃圾焚烧尾气中含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
二是控制汽车尾气。德国对小汽车、轻型或重型卡车、大巴、摩托车等各类车辆的尾气都设定排放上限。而且法律规定所有在德销售的汽车必须装有汽车尾气净化装置,私人轿车每两年、运营车每一年进行一次检验,其中包括汽车尾气的检验。自2011年1月起,欧洲对部分柴油发动机非道路机械执行新排放标准,为满足限值,柴油发动机必须配备微粒过滤器。此外,国家还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低排污量发动机及尾气净化装置的研发。
三是控制民用采暖排气。对于在冬季用煤取暖,德国规定了取暖用煤中硫的最高含量和所排烟气中的含硫量。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各煤矿公司都生产添加了固硫剂的型煤,有效控制了尘和硫的排放量。
调整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调整是德国鲁尔区摆脱雾霾的重要因素之一。上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煤炭产量迅速增长、石油和天然气的广泛使用,鲁尔区的煤炭、钢铁等传统工业逐步衰退,工业结构单一、环境污染严重、大量人口外流、社会负债增加等问题,使得鲁尔区的发展面临“走投无路”的困境。对此,鲁尔区及时地调整了发展战略,其主导思想是发展新兴工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多样化以及改善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最终实现了鲁尔区里的众多城市“成功转型”。据统计,1960年鲁尔区61%的就业人口集中在第二产业,而2010年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口比重达到72%。
长期有效的治理工作让鲁尔区的雾霾治理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据鲁尔区所在的北威州环境部门统计,1964年,莱茵和鲁尔地区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约为每立方米206微克,而在2007年下降到每立方米8微克,降幅达97%。同时,空气中悬浮颗粒物浓度在1968年至2002年间也出现明显下降。至2012年,鲁尔区的所有空气质量测量站中PM2.5年均含量最高只有每立方米21微克。
德国联邦环保局的报告显示,自1985年以来,德国的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逐步减少,二氧化氮超标地区面积不断缩小,二氧化硫浓度已由警戒值明显降低并连续多年保持在正常范围,臭氧浓度也呈现逐步正常化趋势。虽然仍有若干指标并不尽如人意,但整体积极的发展趋势给了人们更多的信心。德国政府也在此基础上,采取了多项长效措施巩固并强化空气污染治理所取得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