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企业违法排污无人管 环保分局长或免职

2012年06月07日13:5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问责 排污企业 环境违法 环境执法 办法 免职 市环保局 紧箍咒 责令辞职 严重污染

(广东)东莞首份环保行政执法问责暂行办法实施

曝光若查证属实 问责环保分局长

昨日,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联合制定的《东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作为东莞首份环保行政执法问责办法,其明确规定了,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在执法检查中向企业通风报信的,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各大队长、副队长,各镇街、园区环保分局局长、副局长都会受到问责,严重的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环保分局正副局长纳入问责范围

为此,市环保局、市监察局两部门联手,根据东莞实际,制定了首份针对环境行政执法负责人的问责办法,给环保行政执法负责人上了一道“紧箍咒”,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各大队队长、副队长,各镇街、园区环保分局局长、副局长都在问责范围。

《办法》明确,一旦各大队队长、副队长对本大队负责监管的市重点监管企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各环保分局局长、副局长对本分局负责监管的本辖区镇重点监管企业和其他排污企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按照办法进行问责。其中,企业违法直接排放废水废气等都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负责人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严禁“拖”字诀解决市民投诉

市民的环保投诉,最怕部门使出“拖”字诀,对此,《办法》明确规定了9项问责情形,其中,无正当事由拒不受理群众关于环境污染的投诉、举报,或受理后未依法依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相关负责人将被问责。

除了推脱责任会被惩处之外,其他8种问责情形也将被部门查处。这8种情况分别为,被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检查、暗访等方式发现,或者被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排污单位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问责对象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对市重点监管企业、镇重点监管企业未能按要求完成规定监察频次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责任,对排污单位存在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没有按规定立案查处的;对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和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破坏加重的;在处置重大环境突发事件中,未及时落实上级部门要求,拖延懈怠、处置不力,或偏袒护短,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责任人不积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执法统计中,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环境执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问责,环保工作将一票否决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相关负责人违反规定,将被责令书面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以及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严重的,可要求相关负责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一旦环保分局相关负责人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调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要加重问责措施。即使没有出现上述情况,只要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以上应予问责的,也要加重问责。

问责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被问责人被采取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措施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被问责人被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措施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被问责人受到问责的,被问责人所在分局或大队,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

如果各环保分局局长、副局长被采取问责措施的,该镇街当年年终环保工作考核一票否决。(记者 欧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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