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二手烟为何难?专家称控烟法规执行不到位

2012年03月29日16:2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二手烟 不吸烟者 无烟 世界无烟日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问责制 广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草案)

北京:即将开启“无烟”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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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专家建议稿)将北京市控烟的范围全面扩大,其中室内公共场所及办公室等工作场所内全面禁烟,包括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室外区域也扩大了范围。

取消公共场所室内吸烟区

按照建议稿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建议稿将“室内”定义为“有顶部遮蔽并且侧面有两面以上环绕的任何空间,包括电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等”。也就是在室内的区域中,公共场所不再分设吸烟区和非吸烟区两个区域,按照建议稿规定,取消吸烟区,拟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教育医疗机构室外区域禁烟

禁止吸烟的范围也扩大到了某些室外区域,建议稿划定了7大室外禁止吸烟区域。其中,医疗机构的室外区域、教育机构的室外区域排在重要的位置。

建议稿还规定,将对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外区域限制吸烟。其规定:“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止吸烟外,应当划定吸烟区,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违禁烟民可罚200元

建议稿还明确规定,公民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市和区、县爱卫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这一违禁行为,根据1995年本市出台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作出的罚款额度为10元。

经营者不阻吸烟可罚万元

建议稿规定了禁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相关职责,其中要求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做好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在禁烟场所或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划定吸烟区而没有划定,且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可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建议稿规定公民在北京市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时可行使的几项权利:

公民可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可向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投诉,要求经营者或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公民可向北京市爱卫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这些机构不及时处理的,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政府可购买控烟服务

建议稿明确,“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鼓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自行实施全面禁止吸烟。

针对公共参与的模式,建议稿规定,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务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记者 项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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