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探索环境公益诉讼零的突破成效

2011年12月19日17:3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环境公益 环境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 环境违法 诉讼请求 原告 诉讼制度 诉讼主体 诉讼模式 诉讼能力

如何说动被告出庭又是一难。作为企业,被告上法庭既丢面子,又影响声誉,自然不会乐意。如果开庭当日,被告缺席,庭审最终将无法成立,之前所做的努力也都将付诸东流。对此,嘉兴市环保局的做法是屡次上门劝说。“我们数次对被告企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了不少思想工作。”嘉兴市环保局副局长潘侃说。

据了解,案件从法院正式受理至开庭,足足花了近一年时间。各有关部门迎难而上、全力以赴,为的就是浙江省首起环境公益诉讼顺利开庭的那一天。

3小时对簿,披露问题

2011年11月30日下午,平湖市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开庭。此案被告是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5家企业,除前两名被告派出代理人出庭应诉外,其余3被告均无正当理由缺席。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1万余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

原告称,去年9~10月间,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将制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5000余吨污泥,委托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谊公司)处理。绿谊公司将污泥倾倒在附近的池塘内,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检察机关指出,绿谊公司作为专门的环保服务公司,并未依法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擅自将废物倾倒于饮用水水源内,污染生态环境,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人对案件提出以下质疑:一是认为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二是对原告要求5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异议;三是认为5被告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部分赔偿诉求有异议。

原告认为:首先,此案系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后移送检察院办理。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其次,从处置涉案含铬污泥的整个过程和主观认知来看,5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根据相关鉴定和国家标准,5被告共同排放的含铬污泥在水源中的含量已明显超标,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安全。

当天,因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等3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未能组织调解。当庭参加诉讼的公益诉讼原告和两被告均愿意庭外自行协商。法庭予以准许,未当庭做出判决。

重在公益,还需补短板

为何此案有5名被告却无一当事人亲自到场?王黎告诉记者,其中4家制革企业在当地都颇具规模和影响力,所以法院的传票让他们一时慌了手脚。其实,在前期协调时,5家企业已达成共识,一致认为,愿意出钱,却不愿也不敢丢脸。

“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结果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浙江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陈云娟说,就是要对环境违法企业真正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陈云娟认为,综观此案,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瓶颈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立法不足。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诉讼模式、诉讼费用等均无明确规定。二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缺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有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与公益诉讼制度的设定相矛盾。三是环保审判难获信任。受害方因打官司耗时费钱,且在执行环节充满不确定因素;加上在信访上政府承担无限责任,最终选择信访予以维权。此次环境公益诉讼,不失为积极有益的尝试,将来能为同类案件提供有效借鉴,同时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与改进。通讯员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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