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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新增条款,加强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确保重金属污染源得到全面治理和控制。资料图片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在长沙闭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出席会议。
此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与今年4月的征集意见稿相比,草案新增了重金属污染治理内容,对湘江流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重金属企业,要求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达标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禁渔期时间明确
湘江干流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实行禁渔期制度。
重金属污染治理
加强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确保重金属污染源得到全面治理和控制。
对湘江流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重金属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并达标排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金属固体废物、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水面底泥治理,并实施环境修复,逐步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
水上餐饮拒不停业明确处罚标准
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上经营水上餐饮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水上餐饮业的设施、设备、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源保护 上游水源区居民不能砍树,将对其补偿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处长陈战军表示,要保护好湘江,首先必须要清源,特别是加强源头生态涵养林的建设。上游水源区附近的居民对湘江流域是做出了贡献和牺牲的。有些老少边穷地区,同时又是林区,要保养水源、维持生态,居民不能砍树,那必须要给老百姓生活的补偿。因此,为了保护好源头的水源,必须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条例草案已提出在湘江流域内推行生态补偿制度,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审议草案的过程中,建议增加“建立和完善湘江流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湘江水源涵养林和沿岸生态公益林实行生态补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胡正扬认为,目前补偿制度还不够规范,标准很低,所以应该提高补偿标准。
陈战军透露,目前,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生态补偿机制出台后,将通过适当的财政转移支付,对这些做出贡献的地区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