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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由于国内海参需求旺盛,很多养殖户和公司企业都投入大量资金,一些资金规模达到几千万甚至几个亿,在渤海湾和黄海中国海岸线北部大量养殖海参。周海翔告诉记者,2010年他曾经和其他人一起对渤海湾一段40多公里的海岸线进行海参养殖的样本调查,结果发现这段海岸线上就有1010个海参养殖场,平均每个养殖场的面积都在70亩上下。
海参属于奢侈品,在国内需求旺盛,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需求量越来越大,有时价格都能够翻到几十倍以上,因此养殖海参的利润非常大。“有一个老板甚至告诉我,现在除了贩毒,利润最大的就是海参养殖了。”但是周海翔说他在调查中发现,现在的海参养殖从幼苗开始到出产一直都需要用药,对近海生态的破坏尤为严重,它排放的污染物几乎是虾类贝类等物的数十倍,另外也把贝类等大量其他的海上生物杀死了。
另外,现在很多渔民的过度捕捞也导致了海岸滩涂湿地生态的退化。周海翔看到现在很多渔民的船越造越大,雷达越来越先进,渔网越来越密,但是网孔却越来越小,这样就将海岸滩涂相连的很多近海鱼虾都打得干干净净,而这些区域又是鱼虾重要的洄游与繁殖场所,因此这种破坏性的捕捞几乎是给它们带来了灭顶之灾,而这种状况和近海污染的结合又导致了整个滩涂湿地生态系统的恶化。
海洋生态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唐启升研究发现,这些年来渤海的生物种类正在大幅度减少,鱼类已经从1983年的63种减少到了目前的不足30种,而且,生物群也开始出现小型化、低龄化的趋势。
此外,近些年来在整个渤海湾已经很难形成像样的虾汛和鱼汛,叫姑鱼、黄姑鱼、白姑鱼、大黄鱼、牙鳎鱼……多个鱼类已经濒临灭绝,渤海的渔业资源开始面临最为严重的危机。
“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开着小型渔船出海,有时大半天就能捕回上千斤甚至数千斤的鱼回来,但是现在,就是开着大马力的渔船出海,有时一天甚至连油钱都挣不回来。”秦皇岛市的一位渔民告诉记者,为了多捕鱼,他们的渔网不得不越来越密,网眼也不得不越来越小,这样就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的境地。
相关法律的缺失和管理的杂乱是我国湿地生态系统近些年仍然持续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尽管2007年2月,国家林业局正式组建了湿地保护管理中心暨中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中国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并且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还成立了由国家林业局、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16个部门组成的中国履行《湿地公约》国家委员会。另外近些年来,黑龙江、内蒙古、辽宁、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甘肃、宁夏、吉林、西藏等11个省、自治区的林业部门还出台了地方湿地保护条例,这对推动湿地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管理和法律方面依旧存在空白和漏洞。
比如目前我国湿地的主管部门是林业部,但是大量的滨海滩涂湿地却依旧归海洋部门管理,目前林业部门根本就插不上手。在一些内陆省份,林业部门插手湿地管理也常常受到农业、环保、渔政等部门的非议和责难。
在调查中,周海翔看到很多内陆湖泊型湿地都分块承包给了周围的农民,但是很多承包人在捕捞时大鱼小鱼一律都不放过,因为大量的小鱼小虾都被他们用做养貂、养貉的饲料。
“在很多农民承包的湿地上,他们采用各种办法捕鱼,但是这种状况却存在法律方面的空缺,因为我国渔业法只规定不准使用禁用的网具,但却没有规定哪些是禁用的网具。”周海翔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的《森林保护法》,就是老百姓在自己承包的山林,也不得随意砍伐林木,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但是在他们承包的湿地,他们在自己的承包期内就是将湿地拔得一根草都不剩,相关管理部门也无法找到制约他们的法律依据。
另外有一些湖边湿地和水库型湿地,很多农民也常常利用消水期造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国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还有很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周海翔说。
实际上,在有关湿地的立法方面,近些年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主任马广仁也一直呼吁,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早在2004年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尚未成立的时候,国家林业局就已经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工作组,组成了由众多来自各部门的知名湿地保护专家的专家组,开始了《湿地保护条例》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然而由于与湿地立法关系比较密切的部门涉及到环保、水利、海洋、国土和农业等多个部门的利益,部门的利益难调,全国《湿地保护条例》依旧难产。
不过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生态规划与绿色建筑研究中心总监董翔告诉记者,湿地生态是一个很大的生态系统,它并不是简简单单就湿地的保护划上一条界线就能够解决问题的,它需要整体生态规划的保证,并且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只是目前在国内很多生态规划都是片状的,整体生态规划还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地位,搭建起这个平台还需要较长的时间。”董翔说。
高吉喜则告诉记者,在现阶段,我国还可以通过建立更多的自然保护区来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他说目前国内虽然很多湿地都划为了自然保护区,但是所占湿地的比例还是太小,以后应该将更多的湿地纳入到自然保护区中。
“在我们国家,有《自然保护区条例》,划入以后,对人为的破坏就可以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高吉喜说很多湿地如果不能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省级或者地级自然保护区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只要把湿地予以保护起来,其破坏的严重程度就要小得多。
张正旺告诉记者,目前在很多地方湿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已经成为一对非常尖锐的矛盾,有关部门在进行区域发展规划时,应该保留一些天然的湿地,并寻找到一种经济发展和湿地保护双赢的模式。
(本文来源:北京科技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