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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第五章 赠款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赠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活动;
(三)旨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培训活动;
(四)旨在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服务于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赠款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训能力的相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赠款应当提交项目申请书。赠款项目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资料;
(三)项目目标;
(四)项目的主要内容与活动;
(五)项目的主要产出;
(六)项目的执行进度安排;
(七)申请资金额和预算安排;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赠款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称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或报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赠款项目的评审。
赠款项目的评审结果报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赠款项目由项目组织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赠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办法。
赠款项目合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基金管理中心、赠款项目申请人共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金管理中心会同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对赠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赠款项目形成研究或者其他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在赠款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有偿使用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股权投资;
(二)委托贷款;
(三)融资性担保;
(四)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权投资、委托贷款方式支持项目的,其年度累积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另行规定。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项目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基金年度预算确定的限额。
第二十九条 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第三十条 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近3年经营状况;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遴选、评审。
属于重大项目的,应当报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属于非重大项目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单个项目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0万元)的有偿使用项目。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在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基金不得为项目提供资金。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基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经基金审核理事会批准,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