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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九条 高校、高校主管部门和教育部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第二十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高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以及本地区、本部门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人才需求、专业布点等情况,对高校设置新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作为教育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专业布点、办学条件等情况,结合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提意见,评审需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
第六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校主管部门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高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信息,加强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高校主管部门须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第二十七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9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同时废止。
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
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
附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
主管部门: (盖章) 填表时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学校名称(全称) |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全称) |
修业 年限 |
学位 授予 门类 |
师范 专业 标识 |
所在院、系名称 |
主管部门 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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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2.调整专业或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撤销专业等情况请在备注栏注明。
3.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原则上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
4.拟按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学门类的本科专业需在备注中注明“按艺术类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