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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九条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十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下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
(四)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后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五)教育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二条 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十一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三条 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主管部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
(五)高校主管部门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高校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六)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 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列为特设专业。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 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高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高校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十八条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