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多项措施鼓励大学生任“村官”
工作满两年后考公务员可加分
为吸引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全省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意见包括多项鼓励措施。例如,高校毕业生在村(社区)工作满两年后,3年内报考本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4分;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8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不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工资按所任职务、所聘岗位,比照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其在村(社区)工作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在村(社区)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到农村或基层服务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聘任。
在工作岗位和职务安排上,意见规定,受聘人员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按有关规定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对在招聘村(社区)工作两年以上,经考察特别优秀,且招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岗位空缺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受聘人员为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安排担任村(社区)委员会主任助理;条件具备的,可依法选举为村(社区)委员会负责人。
意见还规定,受聘到30个经济欠发达县的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有困难的,可办理暂缓偿还手续;在经济欠发达县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后,可全额免除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代偿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负担。(记者苏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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