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否认中国高铁技术侵权 称已支付大量专利费

2010年12月07日09:4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专利费 高铁 技术专利 中国高铁 铁路网规划 高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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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铁真的侵权了吗?

嘉宾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官员(应本人要求隐去身份)

李军铁道部运输局综合部主任

张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永顺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高铁技术专利已有900多项

李军:一般说来,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你自己的技术含量有15%以上的发展和创新,你就获得了新的知识产权。

我们确实是吸收、引进各国高铁的先进技术,但是我们是在这样的一个技术平台上来建立一个自己的系统技术集成平台,然后在此基础上去创新。动车组已经获得了至少26项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项目。京津城际等客运专线建成后,我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的知识产权专项,已经批复的超过了900项。2008年6月份,我们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签订了一个《中国铁路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合作协议》。而且从2009年开始,我们已经开始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了。

“指责中国高铁侵权是对中国形象的损毁”

张平:中国高铁是否构成侵权,要由司法判断,而不是由国外公司在国际上制造舆论来判断。如果当初签订的合同中有限制创新、妨碍技术进步的条款存在,那么合同本身就违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日本的很多技术也是在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改进、创新后发展而来的。

如果日本企业在没有司法判断的前提下,继续散播“抄袭论”,会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不正当竞争,损毁别人名誉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官员:说我们侵权,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并指出到底是侵犯了对方的哪一项专利。当然付不付钱并不是核定是否侵权的标准,但是一般来说,付过钱就很少存在恶意侵权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也有一个范围,如果没经权利人许可,进入权利范围,用了人家的技术,也算侵权。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到底侵了什么权,需要日本的公司提起诉讼。

程永顺:日本的公司指责中国高铁侵权应当有事实和证据。中国高铁是否侵犯了日本公司的权利,这要看双方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约定了日本公司有什么样的权利?双方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后续改进技术的权利归属问题,即对于在合同履行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是归改进方、归日本公司、还是归双方共有?如果有约定,就要按照约定办;如果违反了约定,才可能构成违约或者侵权。

日本公司的负责人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在公开场合指责中国高铁侵权,这是对中国高铁企业甚至中国形象的一种损毁。这种作法本身是不恰当的,其实也是对中国同行的一种侵权行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平:从目前的形势看,日本企业在中国国内起诉高铁侵权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不排除他们会到中国高铁“走出去”的国家提起诉讼。

另外,从这一争执中也能看出,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超前部署的战略,高铁技术的拥有者在很早以前就开始针对中国部署专利,特别是那些中国有可能输出高铁技术的国家。中国企业也要意识到,从申请专利到授权到应用都需要很长时间,应当尽早将高铁中的改进技术尽早在援建国申请专利。

如果中国加入国际高铁市场的竞争,势必会引来已有高铁巨头的牵制。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境外诉讼无疑增加了成本和了解当地语言、制度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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