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二

发布时间: 2016-05-26 14:17:18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民航局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意见,航空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促进就业,指导思想

深度二:《意见》在空域改革方面亮点的专题解读

低空空域作为通用航空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空域要素投入不足是长期制约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瓶颈。《意见》在低空空域开放的亮点有三个:一是扩大了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范围;二是提出“低空空域中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无缝衔接”;三是明确了审批时限。下文从专业角度对这些规定进行解读。

为什么要将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范围从1000米扩大到3000米?

将2010年《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对低空空域原则按照真高1000米的垂直范围提高到真高3000米以下。以往通用航空的转场飞行、作业飞行和相对大型的通用航空器经常需要使用真高1000米以上空域,在低空空域垂直范围提高后,大部分通用航空飞行可以满足在低空空域内飞行的条件。

为什么要提出“低空空域中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无缝衔接”?

这体现了问题导向的改革思路,自2010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关于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以来,虽然在全国各地试点划设了一批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但空域用户普遍反映机场不能与监视空域、报告空域连通,报告空域、监视空域之间不能有效连通,导致绝大多数通用航空飞行难以获得报备即可飞行的条件。而依据《条例》规定,如果在管制空域飞行,通用航空飞行需要提前申请临时飞行空域,临时飞行空域的申报时限是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如果3000米真高以下实现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无缝衔接,则大量通用航空飞行将满足报备即可飞行的条件,大幅降低通用航空飞行的申请、审批的时间与精力付出。

新规定如何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效率?

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通用航空飞行前的申报程序主要包括临时飞行空域划设、飞行计划申请(含通用航空特殊任务提前获得批准文件)、起飞前的放行批准三个环节。《条例》关于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在拟飞行前1天18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意见》中对提高审批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将通用航空在管制空域的飞行分为飞行管制分区内、超出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跨飞行管制区三类,分别在起飞前4小时、8小时和前一天15时以前提出申请,审批单位分别需在起飞前2小时、6小时和前一天18时前批复。《意见》对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报备飞行计划的时限也作了明确要求,即分别是起飞前2小时和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通航系吕人力 于一 贺安华)

(据民航局网站)

   上一页   1   2   3   4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