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 2015-11-23 16:47:25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保监会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保险分类 保险资金 保险创新 保险合作 统计内容 制度适用 保险工作

11.报销比例: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大病保险资金对参保人所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比例。

12.协议参保人数: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参保人数。

13.赔付人次: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累计发生的大病保险已决赔付人次。

14.赔付人数: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累计发生的大病保险已决赔付人数。

15.共同开办:指一个统筹区域内由多家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对于共同开办业务,各保险公司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划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应分别填报各自的业务信息。

16.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保,并共同签发保单。对于共保业务,由主承保人报送表1及表2。

17.业务及管理费包括大病保险业务专属费用和分摊的共同费用,费用认定及分摊标准遵照大病保险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如大病保险资金未上划总公司统一运用,则分摊的投资收益指标填报利息收入。

18.政策性亏损补贴:指由于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保险公司带来亏损时,基本医保基金向保险公司分摊的补贴。

19.超额结余返还:指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的资金。

其他未做特别说明的统计指标填报口径参照现行保险统计制度执行。

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应收保费为报告期末时点数。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赔付人次、赔付人数和大病保险利润表统计指标为时期数,填报年初至报告期累计数。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的统计单位为个,期末有效承保人数、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的统计单位为万人,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应收保费和大病保险利润表统计指标的统计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据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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