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 2015-11-23 16:47:25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保监会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保险分类 保险资金 保险创新 保险合作 统计内容 制度适用 保险工作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统计内容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包括3张报表(见附表)。其中,表1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项目统计表,包括大病分类、统筹层级、开办范围、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等统计指标。表2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项目利润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险项目经营损益情况。表3为行政区划代码表。

(二)报送单位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以项目为统计对象向我会报送表1和表2。表3为填报表1和表2的参考辅助表。

(三)报送方式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10.254.1.67。

创新系统的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等帮助文档可在登录创新系统后下载。

(四)报送频度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的报送频度为季报。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季后12个自然日内报送相关统计数据,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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