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 2015-11-23 16:47:25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保监会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保险分类 保险资金 保险创新 保险合作 统计内容 制度适用 保险工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满足新形势下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需要,我会对原《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研究制定了《大病保险统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2016年4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2015年年度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3〕77号)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人身保险监管部联系人:张俊兴010-66286211

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010-66286832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010-66286110

翟保兴010-66288379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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