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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国家储备林项目扶持对象为国有林场,防沙治沙项目扶持对象为县级林业局或林场。国家储备林单个项目中央投资400—600万元,防沙治沙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国家储备林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30%。
(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扶持对象为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国有林场,以及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林(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项目单位为龙头企业的: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2014年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并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鼓励扶持中央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
——项目单位为农业合作社、国有林场的: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承建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经营状况良好,社员数量不低于30人。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
——项目单位为专业大户、家庭林(农)场的:应经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等有权部门登记或备案,诚信记录良好。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