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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结果公告
年度检查的结果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报》公告。
五、问题咨询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64459047、64459147转114
2.填报内容咨询:(010)58124029、58124030(据民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