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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凭证的,可以提供电子保险凭证;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提供网络、电话和柜面等保险凭证查询渠道。
保险凭证应当载明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在该团体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五、团体保险的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转账至原交款账户,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一)投保人原交款账户销户或原交款账户存在异常状态导致无法转账成功的,经投保人或者承继投保人权利的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至其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应属于投保人或者承继投保人权利的人;
(二)投保人收入和支出账户不一致的,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至投保人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应属于投保人;
(三)投保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根据有关规定应将退保金转账至财政或国库账户的,或者按照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应将退保金转账至仲裁机构或法院指定账户的;
(四)投保人没有银行账户或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的;
(五)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保费可以退还给被保险人。
六、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成员,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在下列地区之一设有分支机构:
(一)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
(二)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三)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所在地;
(四)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同时废止。(据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