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4-11-25 14:19:16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保监会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投保人 团体保险 保险凭证 退保 保险费率

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我会起草了《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irc_jgc@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09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

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前款所称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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