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大修内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规定

发布时间: 2014-10-28 13:45:57  |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  作者: 刘永刚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预算法 删除 国家治理 二审 国家宏观调控

对话尹中卿

“违反预算法要被追责了”

《中国经济周刊》:预算法修改后,您认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限额、发债规模将怎么确定?

尹中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无疑是预算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法疏堵结合,开了前门,堵了后门,修了围墙,对地方政府举债做出了具体规定,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这些年来地方政府还是采取多种方式举债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

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经历了“否定之否定”。一审稿允许发债,二审稿否定一审稿,三审稿又否定二审稿,四审稿在三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从紧规范,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同时从6个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

《中国经济周刊》:很多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不合法,但为何很少见到因为举债而受到处罚的官员?

尹中卿:长期以来,我们主要依靠党纪政纪约束预算行为,罕有实质性处罚。实践证明,缺乏严格有效的问责和法律责任,预算法就像没有牙齿的老虎,产生不了什么作用。针对法律责任规定比较模糊问题,新法将法律责任从3条3款增加到5条25款。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除了责令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新预算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比如,增加追究行政责任的6种情形:一是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是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是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是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行为。

此外,还增加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6种情形:一是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是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是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是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是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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