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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四审稿加了控制政府权力的内容”
尹中卿透露,在这次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
“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尹中卿表示。
尹中卿介绍,新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尹中卿认为,新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不仅如此,新法增加了“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增强预算完整性、透明度。尹中卿认为,新法首次增加“统筹兼顾”、“讲求绩效”原则,并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同时赋予“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原则以新的内涵,使这些原则成为贯穿新法始终的红线和灵魂。
据悉,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新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尹中卿表示,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新法删除原法“厉行节约”、“勤俭建国”规定,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在预算编制环节,新法第三十五条增加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在预算执行环节,新法第五十七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虚假列支”。
尹中卿认为,新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什么、怎么编、如何衔接,为完善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