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术 语)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预报是指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和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量、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将其制作的各类气象预报向社会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各类媒体和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部门职责)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广播电视、工业与信息化、通信、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传播渠道。
第六条(统一发布)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并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