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4年03月18日16:1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济南 土地利用 规划

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及管制

为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在对市域空间进行规划引导的同时,将全市划分为六类土地利用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制定区域土地利用差别化用途管制政策,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主要分布在国道308、济青高速以北、黄河北部沿岸,长清区、平阴县和章丘市南部也有分布,土地总面积为39871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320018公顷。

基本农田集中区为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基本农田占比例较大,需要重点保护和建设的区域。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扩大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优先投入该区,优先整治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治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对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以及不宜在城镇村发展区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需在基本农田集中区内安排的,应列明建设项目清单,严禁安排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二、一般农业发展区

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外围及南部的长清区和平阴县,土地总面积99555公顷。

一般农业发展区是以发展种植农业和采摘农业为主的区域。该区鼓励各种农业设施的建设,促进各类中、低产田及其他一般农田向高标准农田转化。重要生态廊道内鼓励进行生态建设和农业生产活动,保留原有自然形态,充分发挥耕地等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拓展绿色空间。

三、城镇村发展区

主要包括中心城市、次中心城市、中心镇、一般镇及中心村,以及纳入城镇用地体系的开发区,土地总面积为115580公顷。

城镇村发展区是以生产生活功能为主导用途的区域,也是全市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的区域,区内建设用地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优化工业布局,逐步搬迁市区内污染工业,整合治理后集中安排到独立工矿区。区内建设用地的开发与利用应充分考虑煤炭等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统筹规划,避免压覆煤炭资源,规划建设用地应注意避开采空区。繁荣第三产业,提高本区的宜居程度。对区内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严格按原用途使用;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永久性绿地和园地。

由于区内泉水较多,对于该区内的城市建设活动,优先保护泉域水脉,予以重点控制。

四、独立工矿区

主要分布在商河经济开发区、化工工业园区以及临港经济开发区,土地总面积为3686公顷。

该区是指集中发展不宜安排在城镇附近的产业为主的区域。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主要分布在黄河、小清河、徒骇河沿岸2公里缓冲区和南部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地总面积为129878公顷。

该区主要是指河湖及其泄洪滞洪区、重要水源保护区、泉水补给区等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区内应巩固现有林地,加强生态林建设和湿地保育。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六、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主要包括现有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地质公园,主要分布在西南部山区,土地总面积为52442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紫檀保护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节 县(市、区)规划指标调控

切实加强对县(市)、区规划各项指标的调控,根据各功能分区的调控方向和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分别确定各县(市)、区的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强化对县(市)、区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调控责任的监督与考核。

各县(市)、区在本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导下,落实本规划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加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筹利用,做好县(市)、区级与市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指标衔接与空间落实,各项用地调控指标,不得突破本规划。

第五章 农用地保护

第一节 严格控制耕地减少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目标

严格落实山东省下达济南市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全市耕地保有量2010年保持在366251公顷以上,2020年保持在365845公顷以上。

二、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要进行用地评价和多方案比较论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执行“占补平衡”制度。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4784公顷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4225公顷以内。

三、合理引导农业用地内部结构调整

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用地结构。严格限制耕地调整为园地、林地,科学合理的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引导农业结构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转变。

四、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耕力度

开展耕地抗灾能力建设,降低自然灾害对耕地的危害程度。加强对耕地灾毁情况的监测,对灾毁耕地及时进行复耕。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

一、基本农田调整

2005年济南市基本农田现状面积321340公顷,调出基本农田面积33867公顷,调入32565公顷,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320018公顷以上。

二、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

加强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思路,推进基本农田集中区和高产农田建设,努力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完善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的财政补贴制度,提高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划期内全市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根据“多方协调、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将优质耕地、已列入改造计划的中低产农田和优质蔬菜生产基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按照“定量到村、定位到块、定责到人”的要求,设立标志,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责任,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禁止改变基本农田位置。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在县(市、区)、乡两级规划中,可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第三节 科学利用园地与林地

加强园地管理,提高园地利用效益。根据全市土壤与气候条件,适度扩大园地面积,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规划到2020年全市园地面积稳定在29460公顷。

严格保护林地,不断扩大林地面积。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规划到2020年全市林地面积稳定在81763公顷。

第四节 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

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障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探索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新模式,大力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4784公顷和14225公顷。

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建设标准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的具体方法,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鼓励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实施标准农田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农田节水等重大工程,培肥耕地地力。

第六章 建设用地调控

第一节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按照“逐级管理、规模统筹、空间管制”的原则,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强化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加强对建设用地的供给控制和需求引导,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低效的土地,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根据山东省下达济南市的指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及增量,2005年济南市建设用地总规模138210公顷,规划到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45312公顷以内,到2020年总规模控制在157389公顷以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1097公顷以内。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将基础设施用地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指标和存量土地利用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改进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分配使用办法,对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重点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各项建设要充分利用空闲地、非耕地,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合理控制独立工矿用地规模,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同时,适应人口与经济增长的需求。

二、统筹城乡建设用地

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引导和控制,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商业、居住、交通、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的结构与布局,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基础上,控制城市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三、盘活闲置与低效土地

(一)加大城镇闲置和低效土地的挖潜利用。采取限期开工、收取闲置费、依法收回等措施盘活闲置用地,引导存量建设用地挖潜,优化城镇内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城镇用地的综合效益,加大旧城改造力度。整治搬迁企业用地,改造城中村等小规模用地,积极引导城镇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提高容积率和土地产出效率,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促进工业用地效益提高。对现有工业用地的改扩建要注重内涵挖潜,结合工业项目技术改造,通过建设标准厂房,节约用地规模;通过工业产业转移、集聚和改造升级,促使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化水平。对于新上工业项目,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审核,鼓励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注意节地型产业的引进,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引导其集中合理布局,原则上不予单独批地,从总体上实现“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

(三)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确保生态、生产、生活安全、注重历史文化保护、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分区划类、因地制宜地推进山区、平原的农村居民点整理,力争在规划期内通过空心村、零星建设用地整合改造、生态搬迁、迁移合并等方式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安排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地,结合中心村布局,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废弃工矿地复垦。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技术,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技术,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逐步关、停、并、转一系列规模小、污染重、经营粗放、污染治理不力的矿山企业,加大对黏土砖瓦窑厂、旧工矿、旧采石场等用地的复垦,恢复工矿废弃用地的生产或生态功能,提高工矿用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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