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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目标
2013年将继续选择部分重点渔区开展政策性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互助运作、渔民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引导、推动渔民通过参加渔业互助保险,提高其抵御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灾后自救能力,稳定渔业生产、保障渔民生产生活。
二、项目支持方向和筛选原则
(一)项目支持方向
1.保险对象
(1)14.7千瓦以上,证书齐全有效且具适航条件的海洋机动渔船。
(2)海洋渔民。包括海洋捕捞渔民和海水养殖渔民。
2.保险险种
(1)渔船全损互助保险。保险责任指渔船的船体及其附属设备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按条款规定而获得经济赔偿。
(2)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保险责任指渔民在生产作业时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致死亡(失踪)或伤残,按条款规定而获得经济赔偿。
(二)项目筛选原则
按照相对集中、地方自愿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渔船渔民数量、渔业互助保险开展情况、渔民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鼓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资金配套。
三、申报条件和经费支出范围
(一)申报条件
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助试点工作承担单位由试点区域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条件确定。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照《农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2. 具有与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3. 在试点区域配备具有熟悉渔业和精通海事的承保、理赔专职人员及财务工作人员;
4. 拥有运作成熟、渔民群众认可、符合渔业发展需要的险种、条款、费率和理赔程序;
5. 具有1000万元以上风险准备金。
(二)经费支出范围
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试点区域试点保险险种保费补助。
四、实施范围和资金补助标准
(一)实施范围
2013年项目实施区域在2012年实施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河北、广西两省区,具体为:
1.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辽宁省大连市,河北省唐山市,山东省青岛市、日照市,福建省福州市,广东省阳江市、珠海市、汕尾市,广西区钦州市,江苏省、海南省全省。
2.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浙江省岱山县。
(二)资金补助标准
1. 渔船全损互助保险:中央财政补助保费的20%。
2. 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补助保费的20%,最高补助保险金额每人10万元。
五、申报程序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施区域的实际需要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格式附后),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目标、实际区域的基本情况、渔业互助保险展业情况、申请经费测算、组织管理、操作程序等,并附《2013年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助试点区域基本情况及经费测算表》(格式附后),一并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渔业局政策法规处(一式4份)。同时,电子版材料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申报时遇到问题可与我部渔业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9192985
联 系 人:张成
六、有关要求
保费补助试点工作要达到:财政补助“张榜公布、保单明示”,业务操作“通俗易懂、简便可行”,财务监督“有据可查、专项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在试点区域渔船集中地张榜公布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助政策。
(二)各试点区域承担单位必须在向渔民出具的《渔业互助保险凭证》中明确注明应缴保费、中央财政保费补助比例(金额)、地方补助和实缴保费,并开具实缴保费收据,定期到主管部门报账。各省在实践过程中根据批准资金规模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具体落实。
(三)各试点区域承担单位应每季度制作《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助明细表》,报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季度组织在试点区域的渔船集中地公示渔船渔民入保和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情况。
(四)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于2013年7月底和2013年12月底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向农业部渔业局报送专题报告,内容包括投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绩效评价等。
(五)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相应责任。按照保单条款,需要理赔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保险责任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六)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业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