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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一)基本定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其中,商品包括售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也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的商品。该指标不包括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用于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其他消耗品的价值量,也不包括居民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支出和农民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支出费用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用于反映国内消费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地域分布情况,也能基本反映居民和社会集团对实物商品消费需求的总量和变化趋势。
(二)统计和计算方法
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包括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下同)消费品零售额、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与其他行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三部分之和。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 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有20万家左右,实施全面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为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单位,有2900多万家,实施抽样调查。
全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由国家统计局对所有限额以上单位的零售额数据进行超级汇总得出。全国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通过分层随机抽样方法获得,样本单位有10万家左右。国家统计局根据上报的样本资料对各地区数据进行复核验证推算,计算得到限额以下单位零售额的全国数据。对其他消费品零售活动,利用相关资料通过推估算的方法取得零售额数据。
(三)资料来源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地方各级统计局具体承担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限额以上单位采取全面报表调查,层层培训布置到企业,地方各级统计局层层审核企业上报的原始数据,并向上级统计机构同时上报综合数据和分企业数据。限额以下样本单位采用企业自行上报调查表或派调查员上门访问的方式收集数据。
(四)数据公布
国家统计局每月发布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地统计局发布本区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十二、平均工资
(一)基本定义
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反映一定时期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和工资水平,揭示劳动力用工成本和国民收入分配状况,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建立赔偿制度的基础数据。
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和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两部分。统计范围涵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地区全部法人单位。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内。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帐户的基金。
在岗职工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二)统计和计算方法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查频率为每季度调查一次,其统计范围涵盖了包括全部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在内的约150万家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收集数据,涉及在岗职工约1.23亿人。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调查频率为每年度调查一次,其统计范围涵盖约460万家私营法人单位。具体是指内资法人单位中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搜集数据,抽样比约10%,涉及就业人员约8000万人。
平均工资=报告期城镇单位工资总额÷报告期城镇单位平均人数。
全国和各省市县城镇单位工资统计采用逐级汇总的方式,即各县汇总计算本区域城镇单位平均工资,各市根据各县上报的汇总资料计算本区域城镇单位平均工资,各省根据各市上报的汇总资料计算本区域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最后国家统计局根据各省上报的汇总资料计算全国城镇单位平均工资。
(三)数据公布
国家统计局定期在网站上发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各地统计局公布本区域的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情况。(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