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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2012年6月15日,在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周年之际,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在京举办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专家座谈会。会议由中改院院长迟福林教授主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做了“灰色权力地带不除,市场公平难立”的发言,以下是发言全文:
灰色权力地带不除,市场公平难立
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与此相联系,市场经济体制也逐步建立起来了。这一点必须首先肯定。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有的学者将之称之为权贵市场经济,意思是我们的市场经济在过于强调“中国特色”的前提下,在某些方面已经步入歧途,这是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其中以灰色权力为中心的灰色权力地带的出现和形成,已经为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一、值得反思的“三灰现象”
我国市场经济中不仅仅存在灰色权力,还存在灰色资本和灰色暴利。为了说明问题,我们有必要先对笔者提出的这些概念进行一些理论上的鉴定。
所谓灰色权力,是指借助公权力的影响力,通过子女、配偶、亲戚或朋友等,在市场中或者暗地里,通过权力的运作对稀缺资源的获取、倒卖,资本运作,或者不公平交易等,以获得巨额利益的权力行为。这里的核心是借助权力的影响力。所谓灰色权力地带,是指在市场过程中围绕垄断、监管等诸多领域所形成的非正当攫取经济社会利益的权力网络。
所谓灰色资本,是指借助权力影响力,获得的稀缺资源的使用权或资本的运营权。灰色资本的本质,是一种由公权力转化而来的资本支配形态。
所谓灰色暴利,是指通过灰色权力的行使,灰色资本的运作而产生的巨额暴利。这种灰色暴利,可以使一个人在最短时间内,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实现暴富的获利行为。
在识别了灰色权力、灰色权力地带、灰色资本以及灰色暴利等概念后,还有三个关键性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灰色权力的主要特征。在中国特有的制度环境中形成的灰色权力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依附公权力。掌握公权力人的地位越高、权力影响力越大,所形成的灰色权力的能量也越大。例如薄熙来从大连担任市长开始,一直到重庆担任市委书记,期间通过权力形成的利益链,不仅仅给他的家人、亲戚带来许多巨额利益,甚至也成为一些企业家获取巨额收益的重要途径。二是灰色权力的运用既可以是掌权者本人或下级、同伙,更多的是通过配偶、子女或亲戚朋友间接行驶。三是灰色权力的涉猎领域十分广泛,既可以在国有企业,也可以在外资、民资等非公企业。四是灰色权力的后果只有一个,就是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掌权者极其同伙带来巨额的灰色利益。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灰色权力和灰色资本形成一个灰色权力地带,灰色权力是本,灰色资本和灰色暴利是末;通过灰色权力,实现灰色资本的运作,通过灰色资本的运作,带来巨额的灰色利益。
第二,灰色权力地带的分布。灰色权力遍及于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但最主要的集中分布在三大既得利益集团中间。这就是以贪腐官员为代表的权贵既得利益集团;以垄断行业为代表的垄断既得利益集团,以及以房地产、资源行业为代表的地产资源既得利益集团。如果不能从根本上破解既得利益集团的基本格局,就很难消除灰色权力地带的根基。
第三,灰色权力地带形成的原因。中国在市场化改革中之所以会出现灰色权力现象有其复杂的经济社会原因。总括起来看,大体有五:一是过多的市场监管和诸多重大政策在不同领域缺乏统一性。如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之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农村和城市之间我们的很多政策往往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再加上政府对经济社会的过多的监管,市场过高的门槛,都为灰色权力地带的形成提供了土壤。二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权力寻租现象,以及这种现象导致的国有资本的流失。三是对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经商缺乏严格的约束。尽管我们也出台了一些有关限制官员以及官员配偶、子女从事商业活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形同虚设,不能被有效的执行。四是享有重要权力的官员的家庭财产,只有申报环节,没有公开制度,躲避开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导致大量官员外逃,通过配偶、子女将大量财富转移到境外,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2012年6月5日, 《中国经济周刊》刊发了一篇文章称,从2000年到2011年,中国12年间共抓获外逃职务犯罪的逃犯高达18487人,缴获的赃款等共计541.9亿元人民币。这一数字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问题的严峻性。